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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律师费谁出,伤残鉴定律师费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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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律师费谁出

伤残鉴定律师费谁出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伤残鉴定律师费几个点

北京,女子在超市踩到东西脚下一滑摔骨折了,被鉴定为10级伤残,她认为超市应当承担责任,起诉超市要求赔偿542610.85元,超市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赔偿,一审驳回请求二审有不同意见!

根据文书显示,当天张女士在超市走到面包区域的时候,脚下一滑摔倒在了地上,看了眼脚下,是踩到了一颗车厘子,当时因为身体剧烈疼痛,摔倒之后自己没能再站起来。

随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注意到了这里的情况,过来想要将她扶起来,但是只要一试图站起来身子就觉得非常的疼,没有办法,只得让人叫了救护车将她接走去检查并治疗。

检查结果是髌骨骨折,当即就送进了急救室做了手术,住了8天院,花费了19740.29元,超市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了20000元给她,刚好够支付这笔住院治疗费用。

虽说做了手术,但是一直都还是感觉不适,多次复诊,2年后又再次住了院,同样还是因为髌骨骨折的问题,因为引发了并发症髌骨关节炎,又住了4天,花了7049.75元。

但是这笔费用超市就不打算再出了,超市认为自己补偿的20000元就已经承担了责任,但是张女士认为自己现在的并发症也是因为当时摔那一下导致髌骨骨折引起的,应当超市负担。

这次治疗结束之后,她还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210天的误工期,以及105天的护理期和75天的营养期。

于是张女士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起诉了超市,要求其赔偿合计542610.8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等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司法鉴定费。

并且她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在自己受伤之后,她询问超市店员得知,当天地上的车厘子是一位店员给顾客洗车厘子时掉的,她认为超市未及时清理才导致的自己摔伤。

对于自己的主张,她还提交了自己摔倒后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以及自己的摔倒是因为车厘子。

而超市则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求,他认可张女士是在超市的面包区踩到车厘子滑倒受伤的,但是在主观上超市并不存在故意、过失的情形,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且在超市的经营销售区域内,安排有专人进行维护清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自身也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张女士受伤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补充20000元,并多次探望。

一审院方审理认为,超市并非高度危险场所,作为成年人,张女士只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避免危险发生,但是她在脚穿人字拖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而超市作为经营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但卫生清洁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超市在已经支付20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20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超市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张女士却不能接受,随即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自己542610.85元。

二审张女士补充了一些当时的事实情况,自己在摔倒之后的5分钟时间里,超市无人问询,自己在向两位面包区的店员求助,也没人帮忙,直到远处的一位店员看到后才过来帮忙的。

自己摔倒的时候手机甩飞出去很远,还是自己央求店员才叫了救护车,而后超市派了几名店员跟随了解情况,全程无任何积极救助行为。

并认为自己穿人字拖逛超市并不是危险行为,不应当比不穿人字拖的人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超市也并没有禁止穿拖鞋,自己穿着人字拖逛超市并不存在过错。

并请求调取超市当日的录像视频,能够直观地反应出当日的事实情况。于是二审院方调取了当日的录像视频,通过录像视频,二审院方与一审院方有了不同意见!

通过视频看到,当天一位穿着超市制服的男子拖着购物车听过面包区之后,地面出现了车厘子,有三名顾客经过踩到车厘子都滑了一下,超市的一名店员还注意到打滑的情况和地上的车厘子,只是笑了笑,并没有处理,去跟其他店员聊天,直至张女士踩到滑倒摔伤。

也就是超市的工作人员只是笑却并未处理的行为,让院方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因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院方认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已经发现地上掉落车厘子,并有多人踩踏打滑,却并未采取措施,比如对地面进行清理或者树立警示牌,存在着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张女士摔伤,应就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而张女士作为正常消费者,基于对超市的一般认识,无法预计穿人字拖逛超市会摔倒的可能性,不能因为其穿人字拖就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过根据录像,在穿着人字拖的情况下步履匆忙,左顾右盼,未观察地面,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

酌情认定超市70%责任,赔偿的费用经认定,超市应赔偿169319元。

@看案明法超市对于地面的异物没发现不说,已经发现了还不清理,店员有些玩忽职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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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律师说可以评等级 可信吗

由于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从中收取服务费,俗称“人伤黄牛”。由于赔偿金直接与伤者的伤残等级挂钩,部分“人伤黄牛”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不法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

2015年2月至2022年3月,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人伤黄牛”团伙在医院等场所搭识交通事故伤者,与伤者订立代理索赔协议后,伙同个别鉴定人虚构、夸大伤残等级,勾结个别诉讼代理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支付的事故理赔款700余万。2022年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该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目前,70余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摆拍”得出十级伤残鉴定结论2022年3月的一天,蔡某因发生车祸导致左踝骨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名男子上前搭讪,声称可以代理事故理赔,蔡某起初不愿搭理,但那人称可搞定伤残鉴定,暗示通过夸大伤势拿到高额赔偿金。蔡某听了心动,就与该男子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很快,蔡某被安排去伤残鉴定,虽然伤势已基本痊愈,但他仍按照要求装作“左脚不能动弹”的样子。一通“摆拍”后,鉴定人员匆匆离去了,话都未多问几句。不久,蔡某就拿到了鉴定意见书,他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半年多以后,凭着这张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蔡某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十多万元。事后,该男子按照协议拿到了一笔分成。与蔡某搭讪的男子就是一名典型的“人伤黄牛”。他们大多分散驻守在各大医院,物色交通事故伤者,伺机搭讪,许诺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能获得更多保险金或赔偿款,与伤者订立口头或书面代理索赔协议,由“人伤黄牛”一次性支付伤者一定数额理赔款,或者根据最终的保险理赔款抽取提成。勾结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从“黄牛”到“骗保”,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拿到虚假的鉴定结果。本案被告人之一张某是某民营鉴定机构负责人,他到案后交代,鉴定人与“人伤黄牛”相互勾结,简化鉴定流程并出具与伤残事实不符的鉴定报告,为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有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或是为达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高于伤者伤残等级标准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书后,“人伤黄牛”会代表伤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是勾结个别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结案或者作出民事判决,致使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赔偿数额的理赔款。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古某某在担任鋆道鉴定所鉴定人期间,共计出具与伤者伤残等级不符的鉴定意见10份,为刘某等人诈骗提供条件,骗取涉案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款人民币134万余元。此外,两人还曾出具与伤者伤残等级不符的鉴定意见2份,由律师依据上述鉴定意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骗取上海某公司赔偿款共计37.5万余元。经浦东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以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6年、古某某有期徒刑5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作者:王闲乐 任志伟 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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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做伤残鉴定,不是必须得请律师。伤残鉴定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律师只是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办理伤残鉴定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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